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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社会保险牵动员工权益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BR> 本条确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模式,并明确了以下四类特殊群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第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三,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四,未成年人。 “新法热点3”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律师点评” 亮点:享受医保待遇有规定缴费年限 屈晓蓉分析,本法条与本法第十六条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关系协调——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 “新法热点4”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有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点评” 亮点:工伤排除情形有新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文)规定,职工因三类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分别为: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此问题,《社会保险法》就原有规定进行了“吸”、“删”、“增”、“改”。 具体而言: “吸”——保留吸收了“自残或者自杀”的条款; “删”——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 “增”——增加了“吸毒”和“兜底性”条款; “改”——将“醉酒导致伤亡”改为“醉酒”,将“犯罪”调整为“故意犯罪”。 由此会引发诸多不同的实践处理效果。譬如,职工甲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发生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同样的情形出现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过失犯罪导致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吸毒导致伤亡,可以被认为工伤,在《社保法》施行后却会丧失受工伤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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