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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社会保险牵动员工权益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10月28日下午,历经三年,经过四次审议后,《社会保险法》终定乾坤。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法律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规定要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与原有规定相比,新《社会保险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那么,养老金全国统筹,异地结算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将给职场人以后的生活带来哪些利好?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对社会保险法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深度解读。 “新法热点1”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原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律师点评” 亮点一: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放宽 根据国务院原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意味着,即使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但并不代表其丧失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亮点二:在参保和享受保险外的待遇建立衔接 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配套规定之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但就其本人而言仍可有三种选择:第一,继续缴费满十五年,继而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屈晓蓉表示,虽然具体的待遇仍然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但不可否认,职工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确实得到了加强。 “新法热点2”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律师点评” 亮点:医疗保险制度深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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