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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不应该成合同灰色地带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职工非自愿成为劳务人员,致使劳动争议多发-派遣规模无序扩大,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多管齐下,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3周年前夕,上海市总工会于10月29日召开“劳动合同制度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讨会,其中,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成为与会者重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黄琦认为,劳务派遣的无序扩大给这个领域的职工维权带来了诸多问题,“劳务派遣”不应成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灰色地带”。 劳务派遣用工灵活,但只能作为补充性的就业方式 近年来,我国的劳务派遣业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人数迅速飙升,劳务岗位涉及各行各业,劳务派遣的无序扩大使劳务人员要求维权的呼声十分强烈。上海市总工会非常关注这一特殊领域职工的权益维护,曾在2003年、2006年两次进行专题调研,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市总工会又与上海财经大学合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反映,2003年劳务工占企业全部用工规模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上升到38.3%,2008年初上升到39.7%。今年,市总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调研时发现,机电、汽车、纺织等国有制造业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仍呈上升趋势。劳务工分布最多的行业是制造业,占43.6%;劳务工分布最多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占47.2%。个别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已达90%,已严重偏离了灵活、补充的就业导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黄琦认为,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劳务派遣的特质就是灵活性的用工形式,补充性的就业方式。 职工非自愿成为劳务派遣人员,致使劳动争议多发 与主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实现就业相比,许多劳动者多半是被迫成为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是被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调研中,有31.5%的劳务工在从事劳务工以前就是本单位的合同制员工。 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先通过市场招聘面试劳动者,然后再寻找一家劳务公司与自己招聘的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用劳务形式替代劳动合同制度。一些企业使用逆向派遣、内部派遣的形式逃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非自愿成为劳务人员后,对自己与劳务公司、用工单位的相对权利、义务分辨不清,致使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劳动争议多发、频发。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多方关系牵扯,劳动争议调处难度增加。 劳动者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关系使劳务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在调解处理中难度加大。发生争议时,往往需三方同时举证,并向各方取证核实,如其中一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仲裁、审判、调处的难度就更大。 派遣规模无序扩大,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 职工对企业忠诚度的下降。接受调研的205位用工企业的经营者中,60%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职工对企业忠诚度下降,企业面临潜在的泄密等风险。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非常强的就业方式,特别是企业中高层的劳务派遣人员,一旦短期就职后流动,就难以避免把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实践中,劳务工普遍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工资报酬不公平、自我发展空间有限、心存自卑感、对企业没有凝聚力。 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素质下降。调研表明,42.9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务派遣制度使企业在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中缺乏骨干队伍;28.2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务派遣制度使企业产品质量不易得到保障。劳务工也反映,在长期派遣过程中,其个人的职业成长基本无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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