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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扩适用范围有损职工利益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规定中,都没有提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休息休假、身体健康以及加班工资等权利该如何保障。 在实践中,对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平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除此之外,劳动者很难主张诸如双休日加班和日常延时加班工资。 扩大特殊工时制范围有损员工利益 也许有读者会问,既然不定时工作制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那么企业只要通过审批,不支付员工加班费也就合情合理了,那还有什么可说的啊? 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经研究认为,某些地区存在扩大特殊工时制的趋势。如深圳于2009年颁布实施《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该办法明显扩大了特殊工时制度适用的行业范围,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范围,改变了原来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情况;同时还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 据报道,截至2009年5月,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时福茂律师告诉记者:“扩大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显然有通过牺牲劳动者的权利来减轻企业压力的嫌疑。” 佟丽华认为,在实践中,关于加班费的举证问题,一方面裁决机关要从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的角度考虑,合理安排举证责任分担;另一方面,对于制度不健全的违法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惩处力度和教育引导,从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帮助缔造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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