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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应比最低工资少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用人单位用实习生究竟该不该给报酬?实习生享受哪些基本权益?他们的基本权益一旦被公司侵害后,有没有合法的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上周就这些实习生们比较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实习报酬不是工资 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范战江表示,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 范战江认为,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绝对不能看做“工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被雇用者的“劳务费”,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据范战江介绍,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出台规范公司如何使用实习生的相关文件。范战江认为,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一般是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而只有走民事诉讼的路子。 范战江提醒说,如果一些单位打着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总是用实习生工作,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公司用工成本的话,那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地区学生实习有“法”可依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向记者解释说,目前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大多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而且还存在主管上级不明确的缺陷。 2004年4月,北京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基本上使学生的权利做到了有“法”可依了。 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持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才可以。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在校外实习时,需要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的《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实习报酬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链接 名企一般不白使用实习生 据记者了解,很多企业对实习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尤其是在一些规模大的、正规的公司,这已经成为一种用人制度,被很好地沿用着。 西门子中国公司校园招聘负责人孙女士介绍,学生到西门子实习,每天可以拿到80元的补助费,公司给员工提供的班车,实习生也可以享受。在实习生多的时候,坐班车上下班的实习生有时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4月9日,在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举办的实习生双选会上,诺基亚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每年的五一、十一期间促销员的需求就会非常大,这时,诺基亚通常就要到在校大学生中去招收差不多几百名的临时促销员。但是他们不是白用实习生,而对实习生实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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