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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兼职劳动合同帮你维权 |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
“十一”长假即将来临,很多兼职就此红火起来。很多大学生想利用节假日赚得一些生活费,而一些无出游安排的职场人士,也会选择利用假期接点“小活”,赚点私房钱。据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介绍,非全日制用工(Part-time 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Full-time Work)而言的,我国主要体现为“小时工”或“钟点工”。在实践中,也有人愿将其称为“兼职”或“灵活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系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全日制用工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很多人在认识和操作中都出现某些模糊及误区。据此,本报特别搜集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处理的七大热点话题。 维权话题1:兼职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换句话说,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既可答应,也可拒绝,完全取决于其用工自主。 维权话题2:只能服务于“一家”公司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非全日制用工来讲,法律允许“一仆二主”的现象存在。其实,这也恰恰是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魅力所在,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但由于同一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多份劳动报酬,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冲突,比如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安排、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伤赔偿等,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屈晓蓉分析,其中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第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每天不超过四小时的要求程度是“一般平均”,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要求程度是“累计不超过”。一般说来,用人单位对前两点的理解都没有问题,但第三点就容易忽视。“一般平均”不等同于“必须”,法律本身还是给用人单位留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利;但“累计不超过”字眼表述就非常确定,其中无任何商讨余地。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至于在二十四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可自主进行工作安排。这一点,亦体现了此种用工方式灵活就业的特点。 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很多地方已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维权话题4:解除合同有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此项规定突显三个特征,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关于无因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与全日制用工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要件相比,这点对用人单位来说更加灵活易操作。关于随时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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