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施及税务环保等七大新政,外加物价上涨,员工呼吁涨薪的“双转型”压力下,大小企业开始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和用工政策。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下,先是华为集体裁员,接着是家乐福欲与4万职工重签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雅虎CEO杨致远要下狠手2周内将裁员2500人;广东500余家台企搬离东莞;签合同一签就4年等,种种迹象都表明各个企业都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新法。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和制定政策方案,用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对新劳动法的“迎接”,其实是一种规避措施。但如此兴师动众地改变,不仅容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影响。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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