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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提前告知属违法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谋得了一份工作。没想到上班不到一年就因公司产业调整被辞退了。突然的变故使张先生失去工作。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没有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张先生疑问,公司是否违法?对其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
  法律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没履行预告解除和代金解除义务,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你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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