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雇佣关系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依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开始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在事实劳动关系“终结号”首航之际,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本期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阎付克律师就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及预防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专家简介
阎付克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高级律师,劳动法苑laodongfa.com北京事业部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特邀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国企改制上海律师服务团成员,《劳动报》、《劳动法苑》、《人力资源·HR经理人》特约撰稿人,中华英才网等人才中介机构特约讲师、劳动法律实务咨询专家。1988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曾经担任民商事兼职仲裁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擅长于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劳动法律服务领域享有声誉。 本栏目由全国知名劳动法专业服务提供商劳动法苑laodongfa.com提供智慧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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