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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离岗员工有健康检查义务
[来源:亚威燃气人才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4/13]
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可分为十大类,其中第三大类为职业中毒,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等56个细项。一般而言,劳动者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一旦发生职业病,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便情况不严重,也会给劳动者身体带来不适。

一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化学毒物在人体内有一定的潜伏期,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已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例子

  张某是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的职工,5年多前被单位招聘为电焊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是2014年11月25日到期。本月初,公司通知张某因电焊业务少,将于3月底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段时间张某一直感觉不舒服,希望公司能为自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查出问题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不同意,称去年5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职工体检,没有查出患有职业病,现在还不到一年,无须再做。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快车小编告诉您:机械加工公司去年5月组织职工体检,属于张某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现在单位打算与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与上次体检时间相隔不到一年,但按法律规定,公司仍要为张某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机械工业中的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碳弧气刨、气焊等作业,被列入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的职业病目录中。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公司不同意,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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